22 地政士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辦理簽證業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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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5/31)
第 22 條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 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 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 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 ,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 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 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