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專業輔導人員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應予解聘,出自於下列那一
法令?
(A)教師法
(B)師資培育法
(C)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D)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統計: A(209), B(9), C(32), D(205), E(0) #2129012
詳解 (共 4 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第 9 條 第一項
專業輔導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補充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14 條 第一項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法 第3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