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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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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8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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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81323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81323
年份:
108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
23 依據國民教育法規定,下列有關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校長任期的敘述何者錯誤?
(A)任期一任為 3 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B)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
(C)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D)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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