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其協商代表之產生方式?
團體協約法第8條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前項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但經他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協商代表之人數,以該團體協約之協商所必要者為限。(A)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O)(B)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O)(C)由主管機關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推選之(X)無規定(D)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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