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我國政府自 2009 年 1 月起推動「吸引全球外籍優秀人才來臺方案」,推動三卡制度,下列何種不屬之?
(A)學術及商務旅行卡
(B)企業家社交探親卡
(C)永久居留(梅花)卡
(D)就業 PASS 卡
統計: A(14), B(349), C(34), D(16), E(0) #1406857
詳解 (共 4 筆)
(A)
一、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獎項之得主。
二、國際公認比賽、競技、評鑑之首獎者,或具國際聲望之學術或商務人士。
三、現為各國國家級研究院士、國際重要學會會士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四、受聘各國大學終身教授並獲領終身成就殊榮。
五、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副研究員或獲有博士學位,並曾獲國際學術獎或著有重要專門著作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六、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三名、亞洲運動會第一名,或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經其訓練之選手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五名、亞洲運動會前三名。
七、投資一億美元以上外國人投資事業之高階經理人及其外國母公司或區域總部之高階經理人,或具有投資一億美元以上之潛在投資人或其高階經理人。
八、為我國當前政策,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之重大計畫及產業所需之專業技術人員。
九、其他對我國學術、專業領域或經濟發展有特殊貢獻且經專案申請之學術或商務人士。
(C)
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
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四、外投資移民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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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就業金卡(外國人才專法第八條)
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
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核發就業金卡前,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審查,不受就
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就業金卡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三年;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於有效期間屆
滿前重新申請。
就業金卡整合了外國人才來臺工作的必要證件,包含「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以及「重入國許可」。
可申請就業金卡的人才專業領域包括:科技領域、經濟領域、教育領域、文化、藝術領域、體育領域、金融領域、法律、建築設計領域。
經建會表示,全球為吸引優秀人才,例如美國有「綠卡」、歐盟有「藍卡」、南韓有「IT Card」、「Gold Card」、「Science Card」三卡、新加坡有「個人化就業簽證」、「企業家社交探親簽證」、「商業入境簽證」等制度。
<吸引全球外籍優秀人才來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