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按照實務見解,關於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聚眾施以強暴脅迫的說明,何者錯誤?
(A)該罪保護社會安寧秩序與和平之社會法益
(B)該罪與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同屬於聚眾犯,不法基礎在於聚眾之參與
(C)該罪與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同,均處罰首謀、下手實施與在場助勢者
(D)該罪乃因群體的加乘效果與外溢作用,產生公眾危害、恐懼不安的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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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410), C(1348), D(511), E(0) #3274588
統計: A(76), B(410), C(1348), D(511), E(0) #3274588
詳解 (共 3 筆)
#6182847
刑法150: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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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83: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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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308
喊3次仍然不解散的罪
處罰首謀 而且首謀須在場
不處罰下手實施的人(因為還沒動手打起來 還在嗆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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