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氣象局預告強烈颱風即將襲臺,甲不顧氣象預告執意依原計畫攀登玉山,不幸因颱風受困山中而死 亡,其所投保人壽保險之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A)甲於入山前未通知保險公司,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無須理賠
(B)甲知有強烈颱風卻執意登山,違反最大善意原則,保險公司無須理賠
(C)甲因自己之過失而死亡,保險公司仍需理賠,但保險公司得主張被保險人與有過失而酌減其給付
(D)甲對死亡結果的發生並無故意,保險人應依約定給付保險金
統計: A(9), B(25), C(63), D(217), E(0) #1383356
詳解 (共 5 筆)
實務見解認為保險人不能主張民法217過失相抵,因為過失、重大過失仍為保險人主觀承保範圍
葉師大作摘要: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在多數國家的保險法上均列為除外危險,至於重大過失行為,各國保險法規定不一,有列為承保危險者,亦有列為除外危險者。依司法實務對台灣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解釋,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亦為保險人的承保範圍。在若干被保險人具有重大過失的案例中,保險人提出與有過失的抗辯,主張應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與有過失的規定來酌減保險給付,多數台灣法院判決雖然否認過失相抵在保險給付關係中的適用,但仍有相當比例的判決適用民法第二百十七條,將保險給付依被保險人與有過失之程度減少之。此種見解誤以損害賠償來理解保險給付的性質,忽略故意、過失概念在保險法上具有與民法上不同的規範功能,應予釐清。另二○○八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的新德國保險契約法,規定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事故的發生有重大過失時,應依其重大過失之程度酌減保險給付,與修正前保險人得免責之法律效果不同。此項修正係為緩和德國法上「全有全無原則」的嚴苛結果,與過失相抵的適用與否無關,亦不具一般性,不應成為我國法解釋的參考。
葉啟洲,2009,從「過失相抵」抗辯論故意、過失概念在保險法上之功能-相關實務見解評析及德國二○○八年保險契約法相關修正簡介
(A)甲於入山前未通知保險公司,不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無須理賠:因被保險人不感到危險增加,縱被保險人過失,保險人仍負理賠責任。
(B)甲知有強烈颱風卻執意登山,不違反最大善意原則,保險公司須理賠:同上
(C)甲因自己之過失而死亡,保險公司仍需理賠,保險公司不得主張被保險人與有過失而酌減其給付:此保險事故發生屬偶發性,非屬故意,則保險人不得酌減給付。
(D)甲對死亡結果的發生並無故意,保險人應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