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乙、丙、丁、戊,分別係屬無戶籍國民,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在國外出生之5位子女,甲之年齡為17歲、乙之年齡為18歲、丙之年齡為19歲、丁之年齡為24歲、戊之年齡為25歲,何者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A)甲乙丙
(B)甲乙丙丁
(C)甲乙丙丁戊
(D)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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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3), C(28), D(21), E(0) #2436560

詳解 (共 5 筆)

#4647957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9條第1項第4款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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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題目未成年是20歲、所以答案是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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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甲、乙、丙、丁、戊,分別係屬無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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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子女可以直接申請定居!!!不用居留滿一定期


第 10 條 定居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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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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