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乙為夫妻,有一未成年之子丙。丁、戊為甲之父母。甲立遺囑指定庚為丙之監護人,乙立遺 囑指定辛為丙之監護人。甲、乙因事故同時死亡。關於丙之監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庚、辛共同監護
(B)庚單獨監護
(C)辛單獨監護
(D)丁、戊共同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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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0), B(30), C(24), D(168), E(0) #3183615

詳解 (共 5 筆)

#6168984
  1. 遺囑託孤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2. 法定監護人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3. 法院聲請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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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097
第1094條有遺囑指定➡️依照遺囑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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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1833
第 1093 條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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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1835
第 1093 條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
(共 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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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002
民法§1093遺囑指定監護人
1.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2.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3.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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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各自立遺囑指定監護人,且日後同時死亡,則由雙方各自指定之監護人共同行使監護
(來源:廉貞法律事務所
甲、乙分別以遺囑指定庚、辛為其子丙之監護人,又雙方同時死亡,雙方之指定皆有效。答案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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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672570
未解鎖
按民法第1093條規定,最後行使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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