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以乙之水泥修繕自己房屋之屋頂,構成民法上之:
(A)動產與不動產混合.
(B)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
(C)動產與動產之混合
(D)動產與不動產之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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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 B(1398), C(76), D(187), E(0) #160741

詳解 (共 7 筆)

#2365999

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有主從物之分者,主物所以人取得所有權ex房子+油漆

混合:不能識別ex咖啡粉+奶精

混同: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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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720

混合  不能識別

附合  不能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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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609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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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5694
一個是動產和不動產 一個是動產和動產不一...
(共 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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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0721
原本題目:22 甲以乙之水泥修繕自己房屋...
(共 1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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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6555

※(C)選項被4F亂改,煩請改回!【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布的試卷第22題】:

甲以乙之水泥修繕自己房屋之屋頂,構成民法上之:
(A)動產與不動產混合.
(B)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
(C)動產與動產之混合
(D)動產與不動產之混同


TO 4F:你要改題目前為什麼不先去考選部網站下載題目確認一下!"懶"字在這裡真是澈底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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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9584

筆記


混合

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合成為一物,不能識別或者識別費用太高,從而發生所有權的變動的法律事實


附合

附合分為動產附合與不動產附合。動產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結合,非經毀損不能分離或者分離的費用太高時,發生的動產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


混同

指債權債務同歸一人,使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混同是債消滅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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