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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73402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73402

年份:107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22 甲以其應有部分供其債權人丁設定抵押權後,與其他共有人乙、丙就協議分割達成合意。如丁始 終不同意協議結果,甲、乙、丙合意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丁得以意思表示撤銷之
(D)丁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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