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向乙古董店訂購貴重古董一件,乙答應之後,尚未交貨之前,甲聽說乙有支票遭退票之事,擔心乙無法履行債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自行取走該件古董
(B)甲得強制乙交出該件古董
(C)甲得依契約請求乙履行債務
(D)甲得取走乙店中之其他古董,以確保自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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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9), C(3340), D(54), E(0) #653961
統計: A(13), B(29), C(3340), D(54), E(0) #653961
詳解 (共 3 筆)
#4736640
債務人無法如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如何求償?
(一).債權人可以請求因遲延所發生的損害賠償,
(二).同時可再自由選擇以下其中一種方式向債務人要求:
1.債務人應繼續清償原本債務;
2.債權人可舉證證明,債務人繼續清償原本債務已經沒有意義時,債權人可拒絕債務人清償債務,直接向債務人請求不履行債務所發生的損害賠償;
3.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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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9031
一、民法第229條(給付遲延的原則):
情境:債務人在清償期限結束後還未履行債務,怎麼辦?
原則:債務人在清償期限到達後,若未履行債務,則形成遲延責任。此種情況,債務人需要有主觀的過失。
例外:如果債務的履行已經不可能(如物品已經滅失或已經轉讓他人),那麼這種情況並不會被視為給付遲延,而是給付不能。
二、民法第231條和第232條(求償的原則和選擇):
情境:履行債務已經沒有意義,該如何處理?
原則:如果債務人未能在期限內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害。
例外: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債權人認為債務人繼續履行債務已經沒有意義,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的清償並直接向債務人要求賠償。
三、民法第254條和第255條(解約的原則和例外):
情境:債務人沒有在期限內清償債務,我能解除契約嗎?
原則:如果債務人未能在期限內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解除契約。但是,解除前需要先進行催告。
例外:如果契約的性質與特定日期有關(例如生日蛋糕或國慶牌坊等),且逾期履行已無法達成契約目的,債權人可以立即解約契約,無需進行催告。
情境:債務人在清償期限結束後還未履行債務,怎麼辦?
原則:債務人在清償期限到達後,若未履行債務,則形成遲延責任。此種情況,債務人需要有主觀的過失。
例外:如果債務的履行已經不可能(如物品已經滅失或已經轉讓他人),那麼這種情況並不會被視為給付遲延,而是給付不能。
二、民法第231條和第232條(求償的原則和選擇):
情境:履行債務已經沒有意義,該如何處理?
原則:如果債務人未能在期限內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害。
例外: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債權人認為債務人繼續履行債務已經沒有意義,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的清償並直接向債務人要求賠償。
三、民法第254條和第255條(解約的原則和例外):
情境:債務人沒有在期限內清償債務,我能解除契約嗎?
原則:如果債務人未能在期限內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解除契約。但是,解除前需要先進行催告。
例外:如果契約的性質與特定日期有關(例如生日蛋糕或國慶牌坊等),且逾期履行已無法達成契約目的,債權人可以立即解約契約,無需進行催告。
第229 條 (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I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II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III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I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II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III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231 條 (遲延賠償-非常事變責任)
I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II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I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II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232 條 (替補賠償-拒絕受領給付而請求賠償)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254 條 (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255 條 (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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