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設置下列何種機械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
(A) 動力衝剪機械
(B) 起重機
(C) 升降機
(D) 吊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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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 C(1), D(4), E(0) #653967

詳解 (共 2 筆)

#3192559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 製造者、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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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6591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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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24)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機械、設備之種類、 特性,就下列檢查項目分別定之:
接檢查
造檢查
工檢查
期檢查
新檢查
式檢查
使用檢查
更檢查
▍ 6 個檢查的使用時機
1⃣️ 型式檢查
危險性機械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2⃣️ 竣工檢查
雇主於大型起重機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3⃣️ 定期檢查
雇主於危險性機械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 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4⃣️ 變更檢查
雇主變更危險性機械設計時,應填具變更檢查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5⃣️ 重新檢查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危險性機械, 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重新檢查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6⃣️ 使用檢查
雇主於吊籠製造完成使用前或從外國進口使用前,應填具吊籠使用檢查申請書,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使用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19)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三、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五、對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之鋼纜等及絞車裝置有無異常。
·前項檢查於輻射區及高溫區,停用超過一個月者得免實施。惟再度使用時 ,仍應為之。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對置於瞬間風速可能超過每秒三十公尺或四級以上地震後之固定式起重機,應實施各部安全狀況之檢點(52)
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控制裝置性能。
二、直行軌道及吊運車橫行之導軌狀況。
三、鋼索運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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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下:
一、動力衝剪機械。
二、手推刨床。
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四、動力堆高機。
五、研磨機。
六、研磨輪。
七、防爆電氣設備。
八、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九、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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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
前項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驗證,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
二、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
三、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四、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五、其他特殊情形,有免驗證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之驗證,因產品構造規格特殊致驗證有困難者,報驗義務人得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為之。
輸入者對於第一項之驗證,因驗證之需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經核准後,於產品之設置地點實施驗證。
前四項之型式驗證實施程序、項目、標準、報驗義務人、驗證機構資格條件、認可、撤銷與廢止、合格標章、標示方法、先行放行條件、申請免驗、安全評估報告、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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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驗證

由驗證機構對某一型式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等產品,審驗符合安全標準之程序

25fc.svg 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列入職安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設備
25fd.svg 依據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勞職授字第 10702004912 號

25fc.svg 驗證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 3 年
25fc.svg 驗證機構:認可期限 3 年,期滿前 60 日內可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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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驗證
免證驗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應發給同意免驗證通知書;未核准者,應予駁回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8 條第 2 項
前項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驗證,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
二、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
三、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四、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五、其他特殊情形,有免驗證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2️⃣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第 4 條
◾ 報驗義務人對於本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所定之機械類產品,於國內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驗證。
◾ 機械類產品有輸入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之情事者,報驗義務人得依本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5 款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驗證。
▍報驗義務人定義
1️⃣ 產品在國內產製,為該產品之產製者。
但產品委託他人產製,並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時,為委託者。
2️⃣ 產品在國外產製,為該產品之輸入者。
但產品委託他人輸入,而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時,為委託者。
3️⃣ 產品之產製、輸出入、委託產製或委託輸入者不明,或不能追查時,為銷售者。
4️⃣ 產品由個別零組件予以組裝銷售,為組裝者
5️⃣ 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於進入市場前,為銷售目的而修改,為修改者
▍申請需檢附文件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產品型式驗證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載明下列事項書件,向驗證機構提出:
一、符合性聲明書:製造者或輸入者簽署該產品符合型式驗證之實施程序及標準之聲明書。
二、產品基本資料:
(一)型式名稱說明書:包括產品之型錄、名稱、外觀圖、商品分類號列、主機台及控制台基本規格等說明資訊。
(二)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
(三)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四)構造圖說,包括產品安全裝置之性能示意圖及安裝位置。
(五)有電氣、氣壓或液壓回路者,其各該相關回路圖。
(六)性能說明書。
(七)產品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說明書及危險對策。
(八)產品安全裝置及安全配備清單:包括相關裝置之品名、規格、安全性能與符合性說明、重要零組件驗證測試報告及相關強度計算。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技術文件資料。
三、設立登記文件: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當於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但依法無須設立登記或相關資料已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登錄有案,且其記載事項無變更者,不在此限。
四、符合性評鑑證明文件:依型式驗證之實施程序及標準核發之符合性評鑑合格文件。但取得其他驗證證明文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該驗證證明文件替代符合性評鑑證明。
▍相關罰則
1️⃣ 違反職安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200萬罰鍰,限期停止輸入、產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者,並得按次處罰。
2️⃣ 違反職安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產品,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執行所需之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3️⃣ 未依職安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
◾ 登錄,處新臺幣3萬~15萬元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 標示,處新臺幣3萬~30萬元罰鍰,並得令限期回收或改正。未依前項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10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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