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向 A 政府申請將其土地由山坡地保育區窯業用地更正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A 政府函復該土地使用現況編定無誤,不符得受理更正編定之範疇,請其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請土地變更編定。甲不服該函復,20 日後提出陳情,再經 20 日後才補送訴願書到訴願機關。訴願機關依法應為下列何種處理?
(A)該函復非行政處分,應為不受理決定
(B)訴願已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
(C)未於法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應為不受理決定
(D)應以訴願無理由,決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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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2), B(764), C(1036), D(2055), E(0) #427254

詳解 (共 10 筆)

#669636

(A) A政府函復之法律性質:

有論以為,此項函復雖未有拒絕之用語,惟就其實質內容觀之,已屬否准之表示,且因係對系爭事實之管轄問題有所確認,故應屬具有規制性之「行政處分」
(B)未逾訴願提起三十日之法定期間

(C)未逾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之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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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671941

A 政府函復該土地使用現況編定無誤

這句話代表原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所以就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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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724

訴願法第57條(補送訴願書)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一直卡在20+20天不是超過30天嗎這個問題 就選B  看到57條才知道上面陳情已代表提起訴願...就沒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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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681
訴願二種情形,受理機關應無理由決定駁回:
1。原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
2。因機關怠於處分而提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原分機關已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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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06144
訴願法第57條(補送訴願書) 訴願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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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470
30補送20補正 30補送20補正 30補送20補正 30補送20補正 30補送20補正
30補送20補正 30補送20補正 30補送20補正 30補送20補正 30補送20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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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自己下次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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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480
訴願無理由:
訴願法第79條第2項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備,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法第82條第2項
收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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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501
不用管訴願有無理由,這題只是要判斷這函復是否為行政處分,D就算改為有理由,還是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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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9658

回樓上:

公用地役關係的確認應提起確認訴訟-確認公法法律關係存否之訴。又「請願」之函覆是為觀念通知無誤。

而本題甲"申請"變更地目,遭行政機關"否准",乃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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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455
A 政府函復該土地使用現況編定無誤(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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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4145
未解鎖
(A)該函復非行政處分,應為不受理決定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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