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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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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138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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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甲對乙實行普通傷害罪。丙是乙的太太;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告訴的敘 述,下列何者正確?
(A)經乙同意,丙可提出告訴
(B)乙可撤回丙提出的告訴
(C)乙提出告訴,丙卻依法撤回自己的告訴,應認缺乏合法告訴
(D)丙提出告訴,乙卻依法撤回自己的告訴,應認有合法告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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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1), D(0), E(0) #3865400
詳解 (共 1 筆)
penguin
B1 · 2026/04/23
#7350101
本題重點在「告訴權人」與「撤回告訴」的效...
(共 2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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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1 關於客觀的舉證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謂當事人為避免敗訴,對爭執的事實提出證據的必要 (B)採用職權探知主義的訴訟程序,仍有客觀的舉證責任 (C)採用辯論主義的訴訟程序,有客觀的舉證責任 (D)謂就待證事實不明的不利結果之負擔
#3865379
2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之訴訟代理人縱然未受特別委任,亦得代理本 人為下列何種訴訟行為? (A)承認原告陳述之事實為真 (B)承認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有理由 (C)為保護被告之權益而提起反訴 (D)於被告敗訴時為其提起上訴
#3865380
3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文書送達之制度目的在保障當事人之受通知權,因此必須確保當事人實 際獲取該文書 (B)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向其中一人 為之即生效力 (C)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之後,必須向該代收人為送達,若將文書送達給 當事人親自收領,不生送達之效力 (D)經理人代理公司與他公司進行商業訴訟,如於其營業所為送達時不獲會 晤該經理人,得將文書付與受僱人
#3865381
4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 計算法定期間,不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B)不變期間,乃規範當事人提起上訴、抗告或再審之重要期間,如有重大 理由,得由法院裁定伸長或縮短之 (C)當事人因天災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 年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D)遲誤不變期間未逾 5 年者,得聲請回復原狀
#3865382
5 於民事訴訟程序之言詞辯論庭,審判長於下列何種情況無須對當事人闡明? (A)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於陳述事實理由時又謂持有被告為給付租金所 開立之票據,請求被告清償票款,審判長欲向原告闡明,令其表明究係 基於租賃或票據關係為請求 (B)依被告書狀之記載,可認被告已經清償原告請求之債務,且被告陳述: 原告 20 年來皆未與之聯繫,應再無主張任何權利之理。審判長欲向被 告闡明是否提出消滅時效抗辯 (C)當事人雖未受合法送達開庭通知,仍如期出庭並就該訴訟有所陳述,審 判長欲向該當事人闡明得對送達之程序瑕疵提出異議 (D)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價金給付,被告在訴訟繫屬中,抗辯原告尚未給付 買賣標的物,並主張雙方應同時履行,審判長欲向被告闡明,使其表明 是否提出反訴
#3865383
6 關於民事訴訟之舉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就其主張成立而經被告否認之請求權之要件事實,應負證明之責任 (B)地方制定之法規為法院所不知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當事人無舉證 之責任 (C)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D)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自認者,無庸舉證
#3865384
7 甲以新臺幣 2,000 萬元向乙購買一件名貴骨董,契約成立生效且甲付清價 金後,乙不給付標的物,甲乃基於此買賣契約訴請乙移轉該骨董;訴訟繫 屬中甲將此給付請求債權合法讓與給丙,乙請好友丁為其保管而將該骨董 移轉占有給丁。甲對乙之訴訟獲勝訴判決確定後,此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於 何人? (A)甲與乙 (B)甲、乙與丙 (C)甲、乙與丁 (D)甲、乙、丙與丁
#3865385
8 甲為對乙起訴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委任律師丙為訴訟代理人。嗣 後,甲竟於第一審程序中病故。就此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以甲欠缺當事人能力,裁定駁回起訴 (B)法院應以甲無訴訟能力,裁定駁回起訴 (C)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D)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3865386
9 甲、乙間的侵權損害賠償事件,於第二審程序進行中,雙方於言詞辯論中陳 明合意停止,至今已 6 個月而無人向法院聲請續行訴訟。則此訴訟事件: (A)第一審判決確定 (B)視為未起訴 (C)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D)應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3865387
10 關於民事訴訟之簡易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適 用簡易程序 (B)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 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C)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 以合議行之 (D)被告在簡易程序中同意原告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者,視為合意行簡易訴訟 程序
#3865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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