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持虛偽不實之資料,向社會局申請低收入戶之社會救助,經社會局作成核准處分,則該處分效力如何?
(A)無效
(B)有效,主管機關得予以撤銷,並溯及既往使之失效
(C)有效,主管機關得予以撤銷,惟不得溯及既往使之失效
(D)有效,但主管機關得向將來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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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4), B(5298), C(103), D(117), E(0) #188197
統計: A(974), B(5298), C(103), D(117), E(0) #188197
詳解 (共 7 筆)
#856918
我明白了~
甲會被當作違法行政處分來處理
所以是~ 撤銷原來受益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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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940
無效-只向後失效(無法追討甲拿取利益)
得撤銷,朔及既往失效,連同甲違法所得一併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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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4561
6F無效的行政處分是自始不生效力(參照行程法110);廢止才是向後失效。
行程程序法 第 119 條(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又依
行程程序法 第 127條(公法上不當得利)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社會局因為相信甲具有申請資格,而做成行政處分,並不具有行政處分瑕疵的要件,社會局沒錯,故處分有效。
但某甲原本就不具有低收入戶的資格,他本來就不該拿到補助。故依119條撤銷使其失效。再依127條請他把錢吐出來。(把拿到的補助退還回去也只是回復原本他不能領補助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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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388
第一百一十一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無效是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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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252
為何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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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886
甲持虛偽不實之資料,向社會局申請低收入戶之社會救助
這個不就是屬第7款
這個不就是屬第7款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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