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曾增建屬於附屬建物,依民法811條,由原建築所有人取得增建物所有權
參照民法862條法理及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485號民事判決(獨立之建築物、從物、附屬物),房屋第三層增建部分為甲所有,甲亦將該棟房屋出賣於丁,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丁有所有權。
獨立的物:使用上獨立性+構造上獨立性
實務見解:
具獨立進出通道=使用上獨立性
非依附於原建物=構造上獨立性(用同一面牆增建,則非具構造上獨立性)
僅具使用上獨立、非具構造上獨立,實務稱為附屬物,惟仍非獨立建物
22 甲有一棟二層樓房屋,出租於乙作為店面使用,乙因使用空間不足,經甲同意,自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