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才採登記婚
甲乙婚姻有效-丁為婚生子女
甲丙婚姻無效-戊為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視為認領
繼承人-配偶-乙.子女-丁.戊
22 甲男於民國 90 年間與乙女結婚,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然生有一子丁,而未與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