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知道有酒醉後打老婆的習性,某日在餐館豪飲後爛醉回家,再度痛打老婆成傷。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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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龜 高一上 (2012/12/06)
甲知道有酒醉後打老婆的習性,某日在餐館豪飲後爛醉回家,再度痛打老婆成傷。甲於行為時已經嚴重精神障礙,但行為前無意利用自己的醉酒狀態傷人。問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甲爛醉已至精神嚴重障礙,不罰(B)成立過失傷害罪 (C)成立傷害罪(D)傷害未遂~解析 :一、依據刑法第19條 ( 責任能力 (二) - 精神狀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原因自由行為 )→ 而甲是「豪飲後爛醉」才導致「嚴重精神障礙」,所以照罰。二、依據刑法第14條 ( 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看完整詳解 |
2F 龜龜 高一上 (2012/12/06)
~精修 (一) : ⊙刑法第14條 ( 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 無認識過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 有認識過失 ]。 *所謂「過失」,依刑法第14條之規定,其「過失」可分為第一項之「無認識過失」及第二項之「有認識過失」。 *「無認識過失」 : 即「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有認識過失」 : 即「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又「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受傷結果」間,須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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