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移送報告書各欄中那一欄應敘明犯罪動機、緣由、行為經過情形及據以認定之證據理由等?
(A)犯罪事實
(B)破案經過
(C)所犯法條
(D)證據理由
統計: A(1285), B(94), C(27), D(89), E(0) #1608591
詳解 (共 5 筆)
194
移送報告書各欄之填寫,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詳填犯罪嫌疑人資料及特徵,如不知其真實姓名,得不予記載,於查明後再補行移送;如因通知不到場或在逃者,應查明其戶籍記載情形填註或影送(以便通緝或傳喚)。被移送人有隨案解(護)送、另案在押者,應在備考欄內註明;其已先行解送者,應註明解送日期及文號。
(二)關係人,應載明刑事訴訟法上之關係,如告訴人、告發人、證人及被害人、同案正犯或共犯(少年)等。
(三)犯罪時間:應記載各犯罪行為之起止時間,以定追訴時效。另就影響罪責之加重條件、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應一併記明。
(四)犯罪地點:凡犯罪行為及結果地均應記載。
(五)拘捕時間、地點:隨案移送案件,應載明拘捕到案日期、時間及地點。無拘捕行為則免載。
(六)犯罪事實:應敘明犯罪動機、緣由、行為經過情形及據以認定之證據理由等。
(七)破案經過:敘明發覺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於犯罪發覺前自首)及偵查破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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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犯法條:認事用法、力求允當,除刑法分則及有關特別刑事法令外,其總則部分如累犯、未遂犯、保安處分等,可予併列。
(九)對本案意見:就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重,建議應否羈押、從輕、從重求刑或聲請宣告保安處分,均應敘明理由。
(十)附送:載明附送人犯、文件、贓證物品等,如數目繁多,應另附目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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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欄如不敷填寫,得以附件或附表為之。
移送報告書各欄之填寫,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詳填犯罪嫌疑人資料及特徵,如不知其真實姓名,得不予記載,於查明後再補行移送;如因通知不到場或在逃者,應查明其戶籍記載情形填註或影送(以便通緝或傳喚)。被移送人有隨案解(護)送、另案在押者,應在備考欄內註明;其已先行解送者,應註明解送日期及文號。
(二)關係人,應載明刑事訴訟法上之關係,如告訴人、告發人、證人及被害人、同案正犯或共犯(少年)等。
(三)犯罪時間:應記載各犯罪行為之起止時間,以定追訴時效。另就影響罪責之加重條件、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應一併記明。
(四)犯罪地點:凡犯罪行為及結果地均應記載。
(五)拘捕時間、地點:隨案移送案件,應載明拘捕到案日期、時間及地點。無拘捕行為則免載。
(六)犯罪事實:應敘明犯罪動機、緣由、行為經過情形及據以認定之證據理由等。
(七)破案經過:敘明發覺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於犯罪發覺前自首)及偵查破案情形。
(八)所犯法條:認事用法、力求允當,除刑法分則及有關特別刑事法令外,其總則部分如累犯、未遂犯、保安處分等,可予併列。
(九)對本案意見:就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重,建議應否羈押、從輕、從重求刑或聲請宣告保安處分,均應敘明理由。
(十)附送:載明附送人犯、文件、贓證物品等,如數目繁多,應另附目錄清單。
(十一)各欄如不敷填寫,得以附件或附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