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立法院就預算審議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對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B)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出之預算案,在其款項目節之間,不得為移動或增加之提議
(C)法定預算的性質為一種措施性法律
(D)法定預算的性質與立法機關所通過的一般性法律相同
統計: A(230), B(895), C(434), D(4492), E(1) #341889
詳解 (共 7 筆)
釋字520~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
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釋字391~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
議中央政府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
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
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
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
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
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我們勿須對寫解釋文者有太多的苛求,他們的專長是法律而非寫作,縱使看遍了所有的解釋文,特別是大法官釋憲文本,都很難看出文章當中使用邏輯學概念來表達,也看不出段落中符合論證要求的寫作技巧,更看不出有使用修辭學的方法來提高語句的說服力,總之,法律只是法律,文意表達是文意表達,考生辛苦啦!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
解析?
(A):憲法第70條
(B):釋391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D)"形式上"與法律相當,"本質上"與一般法律案不同
(A):憲法第70條
(B):釋391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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