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老人福利法中有關福利機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B)公設民營機構名稱不冠以公立或私立。但應於名稱前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C)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導
(D)老人福利機構於停業期間,增加收容服務對象,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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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107), C(48), D(48), E(0) #3035555

詳解 (共 3 筆)

#5678528

(A)第36條第2項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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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35條第2項
公設民營機構名稱不冠以公立或私立。但應於名稱前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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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37條第1項
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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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第4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未經主管機關查核確認改善完成前,增加收容服務對象。

二、老人福利機構於停業期間,增加收容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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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第36條第二項 經許可設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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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3096
第 36 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一、不對外募捐。
二、不接受補助。
三、不享受租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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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09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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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3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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