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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2 被徵收之土地,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A)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 2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B)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C)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D)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 6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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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認真的就是我^^ 大一下 (2022/10/16)
22 被徵收之土地,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A)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 2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 3年 (B)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 參考土徵第8條 (C)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 o (D)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 6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 5年 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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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不動產經紀人】達標 高三上 (2022/09/24)

第 9 條

  被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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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nthia731019 大一上 (2024/05/29)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Ⅰ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Ⅱ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Ⅲ 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Ⅳ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Ⅴ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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