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阿摩線上測驗
5F 一般行政高考錄取累了 研二下 (2021/07/17)
1.各行政法規上規定之「罰鍰」,性質上屬行政秩序罰,係對義務人過去違反其行政法上之義務所為之處罰 2.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罰鍰」,為執行罰,性質上係對違反行政法上不行為義務或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者處以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上發生強制作用,間接督促其自動履行之強制執行手段為區別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罰鍰」,爰予修正為「怠金」 3.秩序罰 :違反過去行政義務所作出處罰 ; 執行罰:負有義務 敦促強制履行 4.秩序罰:乃典型行政處分 救濟依訴願或行政訴訟;執行罰:乃行政處分確定之執行,其救濟為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
6F 我要考中 大四上 (2021/12/01)
2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係下列何種處罰? (A)刑事罰 (B)行政罰 (C)執行罰 (D)紀律罰 答案:B 處-罰鍰-行政罰 科-罰金-刑事罰 1.各行政法規上規定之「罰鍰」,性質上屬行政秩序罰,係對義務人過去違反其行政法上之義務所為之處罰 2.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罰鍰」,為執行罰,性質上係對違反行政法上不行為義務或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者處以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上發生強制作用,間接督促其自動履行之強制執行手段為區別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罰鍰」,爰予修正為「怠金」 3.秩序罰 :違反過去行政義務所作出處罰 ; 執行罰:負有義... 查看完整內容 2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係下列何種處罰? (A)刑事罰 (B)行政罰 (C)執行罰 (D)紀律罰 答案:B 處-罰鍰-行政罰 科-罰金-刑事罰 1.各行政法規上規定之「罰鍰」,性質上屬行政秩序罰,係對義務人過去違反其行政法上之義務所為之處罰 2.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罰鍰」,為執行罰,性質上係對違反行政法上不行為義務或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者處以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上發生強制作用,間接督促其自動履行之強制執行手段為區別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罰鍰」,爰予修正為「怠金」 3.秩序罰 :違反過去行政義務所作出處罰 ; 執行罰:負有義務敦促強制履行 4.秩序罰:乃典型行政處分救濟依訴願或行政訴訟;執行罰:乃行政處分確定之執行,其救濟為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一、行政罰的概念: (一)意義: 廣義行政罰指國家及公共團體為行政上目的,要求人民從事各種行為,發生人民應服從行政法上之義務。若人民違背此義務,為確保行政法規之實效,及行政目的之達成,而對人民施加一定之不利益,資為制裁。當行為人因未遵守行政法規,而未履行其行政義務形成不法,即為「行政不法」,亦為「行政犯」,而得受行政罰制裁。 狹義行政罰以行政秩序罰為主要內容。行政秩序罰是行政機關為維持行政秩序,對過去違反行政義務者,施以刑罰以外之處罰。故,行政秩序罰具有以下幾個重要特徵: 1.以維持行政秩序為目的:國家行政權之行使有多種不同目的,其一為行政秩序之維持。因行政秩序罰具有制裁及防阻繼續違法之效,故常被採用作為維持行政秩序之手段,以達到其目的。 2.以違反行政義務者為處罰之對象:國家為維持行政秩序,基於法律規定,常課以人民一定之行政義務,若違背其應履行之行政義務,有礙於行政秩序之維持,即須施以適當之處罰。 3.以刑罰以外之處罰為手段:對違反行政義務者之制裁,可採刑罰或刑罰以外之處罰為手段,如罰鍰、沒入等。而行政秩序罰一般由行政機關依行政法規自行認定事實及處罰,故排除刑事法院管轄之刑罰。 4.其處罰具制裁性質:對違反行政義務而有礙行政秩序之維持者,即處罰其行為,此種處罰者一種制裁,故非僅為原有義務之履行,而係針對其違反秩序之行為,基於制裁必要所為之處罰,故具制裁性質。 5.對於過去的行為所為之處罰:行政秩序罰著重於對過去違反行政義務者之處罰,且受處罰者,能否在未來實現其仍未履行之義務,則非其目的。 6.以行政機關為處罰主體:行政秩序罰為行政機關用以維持行政秩序之手段,故應以行政機關為處罰主體。所謂行政機關即實際上具行使行政權之權能者,皆得為之。然我國現制亦有由法院行使之例外情形。 (二)種類:行政秩序罰之手段除罰鍰、沒入或自由罰(拘留)外,仍不免於個別法律,尤其營業及環保有關之立法中,以各種不利益處分,如:禁止、停業、關閉等作為制裁方法。常見手段有九類:金錢罰、物品沒入或處置、自由罰、撤銷資格或證照、停止使用或停止水電供應、停權或停業、責令回復原狀及申誡。
二、刑罰的概念: (一)刑罰的意義:刑罰,或稱刑事刑罰、刑事罰,乃刑法規範所使用之法律制裁手段,用以做為犯罪行為最主要之法律效果。行為人只有違犯刑法規範所明定之犯罪行為,經刑事法院,依刑事程序法規定而進行刑事訴訟程序,始得科處刑罰。其存在之正當性,應以法益的破壞及侵害為依據。 (二)刑罰手段之種類:依刑法33及§34規定,刑的種類計有如下六種: 1、死刑。 2、徒刑。 3、拘役。 4、罰金。 5、褫奪公權。 6、沒收。 (三)刑罰的目的(刑罰理論) 1、絕對理論:刑罰乃針對犯罪之公正報應,而實現公平正義,故又稱正義理論。且刑罰理論又以報應為基礎,且稱報應理論。而因刑罰的公正報應,使犯罪人得以贖罪,亦稱贖罪理論。 2、相對理論:以預防為基礎,故稱預防理論。其認為刑罰不只是公正的報應犯罪,應有預防之目的,又稱目的理論。因預防方式不同,區分為一般預防理論與特別預防理論。分述如下: (1)一般預防理論:以一般預防方式之目的提出之刑罰理論,認為刑罰的目的乃在威嚇社會大眾,以重刑而收嚇阻犯罪,以生犯罪預防之效。 (2)特別預防理論:以個別預防方式為基礎提出之理論,又稱個別預防理論。此理論認為刑罰的意義與目的在於教育或矯治犯人,使其能在適應社會共同生活而不再犯罪。故刑罰乃教育犯人或促使犯人再社會化之有效手段。刑罰之種類與輕重,應依其目的所需要的程度而定。 3、綜合理論:此理論綜合絕對理論與相對理論主張,認為刑罰意義與目的應以公正報應為主,並輔以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以達威嚇社會大眾或教育社會大眾而生嚇阻犯罪之預防。並善用執行刑罰之機會,從事受刑人之矯治與再社會化,而收教化之個別預防功能。
三、行政罰與刑罰之區別:關於行政罰與刑罰之區別,主要爭議在於,兩者間究竟有本質的差異或僅量的不同: 1、質的區別理論: 傳統行政法學,對違反行政義務者,稱「行政犯」。對行政犯與刑事犯皆採「質的差異說」。違反刑事規定之刑事犯,如殺人、放火,恆有道德的可非難性。故法律科以違反者之處罰,乃符合社會道德律,故刑事犯屬「自然犯」。 行政犯為國家行政法律下的產物。為行政目的所給予的制裁,本身並無倫理性及道德性之可非難性存在。處罰只為行政目的之需要,故行政犯屬「法定犯」。 2、量的區別理論:此說認為行政罰與刑罰,僅為量的不同。即行政秩序罰與刑罰皆是對人民不法行為之處罰,而行政秩序罰僅針對較輕微之違反行為,刑罰則以較重大之違反為對象,且行政秩序罰主要在補刑罰之不足,二者僅在「量」上有所不同,與性質是否涉及社會倫理之可非難性無關。至於何種行為應受行政秩序罰或刑罰,由立法者本於立法政策上之需要決定。 3、質量兼採理論:所謂「質量兼差理論」者,即以兩者在核心部分存有質的差異,在交接的邊緣處,則屬量的差異,且對於人類行為的價值判斷,會存著因量變而導致質變的現象。 4、目前實務:最高法院判決:「刑罰復可分為一般刑罰與行政刑罰,前者,通常是就違反社會性之犯罪行為,基於防衛社會與矯治教化為目的所施以之制裁;後者,則係基於行政政策上之考量,對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行為,以前揭刑法所定主刑及從刑之刑名加以制裁。」實務見解認為法益的破壞與行政法上義務的違反應兩者有區別,邏輯上應屬涵蘊關係。在此前提下,刑罰與行政秩序罰之區別爭議,目前實務見解較傾向採量的區別說。
四、行政罰與刑罰的選擇 (一)刑罰與行政罰之區別實益: 1、就處罰的主體而言:行政罰以行政機關為處罰主體;刑罰以司法機關處為罰主體。司法機關因需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與行政機關做出行政罰僅需適用行政程序相較,需花費較多的勞力、時間、費用,但卻較能保障實體上的利益。 2、就處罰效果的嚴厲性而言:雖於某些情況,罰鍰的數額高於罰金,但行為人若因有罪判決確定而受刑罰,並留下前科紀錄,由此觀之,刑罰的嚴厲性仍大於行政罰。 3、就處罰的時效而言:刑法§80及§84對各種刑罰均有不同時效期間的規定;行政罰不分種類於行政執行法§7統一規定五年的時效期。 4、就救濟方法而言:對行政罰不服的救濟,原則上應循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爭訟方式請求;而刑罰不服的救濟方式,則需適用刑事訴訟程序。 (二)刑罰與行政罰之選用:對於一不法行為,應以刑罰抑或科以行政罰科責,立法者有相當程度的規範形成自由,得從社會需要與政策考量等觀點,去衡量該違法行為的危險性,據以決定處罰方式,為立法之裁量。至於一不法行為應規定為犯罪行為或秩序違反行為,應以下列四點綜合考量: 1、就質的考量:乃於社會倫理非難性之有無。 2、就量的考量:乃以行為的輕重程度為標準,可再分: (1)所造成的損害或危險之程度。 (2)行為違犯的數量。 3、就行政管理政策的考量: (1)應符合司法權及行政權之界限。 (2)行政管理之有效性及目的性。 (3)不宜過度迷信刑罰的威嚇力。 4、刑事政策的考量: (1)刑罰最後手段性。 (2)避免將秩序違反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 (3)適度修正「特別刑法肥大症」。
關於行政罰與刑事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罰鍰,為行政罰;罰金,為刑事罰 (B)行政罰通常由行政機關裁處;刑事罰,由法院以判決為之 (C)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受行政罰或刑事罰,視法律之規定 (D)行政罰與刑事罰得合併為之,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答案:D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規定裁處之。
可合併的是懲戒
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 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 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 其效力。
(C)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受行政罰或刑事罰,視法律之規定(O) 行政罰法第1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D)行政罰與刑事罰得合併為之,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X)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1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1.公務員懲戒法22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2.行政罰法26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依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如刑事罰經無罪之裁判確定者,則其行政罰應如何處罰? (A)不予處罰 (B)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C)僅得裁處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D)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答案:D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26條(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處罰及適用範圍)
行政罰法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行政罰法欠缺下列何種規定,而與刑事罰之制度有所區別? (A)原因自由行為 (B)責任能力 (C)想像競合 (D)教唆 答案:D (A)原因自由行為(參行政罰法第9條第3、4、5項) (C)想像競合(參行政罰法第24、26條) (D)無教唆 參考法務部函釋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232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行政罰法 第 14、20 條(94.02.05)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4 條行政法上共同違法之規定,不採刑法有關共犯之概念。 所謂「共同實施」係指義務主體與第三人共同完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 為,不包含義務主體與內部成員一起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情形 主 旨:關於行政罰法第 14 條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99 年 5 月 20 日經水政字第 0990600307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4 條行政法上共同違法之規定,不 採刑法有關教唆犯、幫助犯之概念,此因行政罰之不法內涵及非難評 價不若刑罰,且為避免實務不易區分導致行政機關裁罰時徒生困擾。 是本法第 3 章章名使用「共同違法」乙語,即係有意與刑法之共犯 概念有所區別(本法第 14 條立法理由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 字第 99 號判決參照)。次按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 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 之。」所謂「共同實施」,係指行為人(行為主體)外部之共同實施 而言,可能是二個以上自然人,也可能二個以上不同的私法人(或非 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或自然人與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組 織)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等等,不一而足。但如係屬於 上開處罰對象之行為人(行為主體)之內部關係,例如:私法人、非 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本體與其內部職員之間;或如該組織之代表權人 為法定處罰對象時,該代表權人與職員之間等,均屬其內部關係,其 彼此之間之行為互動,與上開規定「共同違法」之「共同實施」並不 相當。換言之,所稱「共同實施」乃指義務主體與義務主體以外之第 三人共同完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並不包括義務主體與該 義務主體內部之成員一起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情形(本部 96 年 9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60031856 號函參照)。 三、另本法為避免未受處罰之他人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取得不當利益 ,爰於本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 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 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併予敘明。 四、因貴署來函說明三所述之問題不甚明確且亦無相關資料可供稽考,請 參考上述說明本於職權依法處理。如仍有疑義,請檢附貴署之法制研 析意見及相關資料再賜函憑辦。 正 本:經濟部水利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國家為維護社會的安全,預防犯罪的發生,對於不便科以刑法而有危險性的特定人,或對於不能僅用刑法所能改善之人,以強制作用,為其制裁之方法。是為下列何者? (A)行政罰 (B)行政刑罰 (C)保安處分 (D)刑罰 答案:C 保安處分是屬於刑法刑罰學中以替代自由刑之方式,避免犯罪行為人再犯措施的總稱,例如要求犯罪人進行強制治療,或是將犯罪之青少年交付保護管束。 感化教育(三年以下)、監護處分(五年以下)、禁戒處分(一年以下)、強制工作(三年以下)、強制治療(治癒為止)、保護管束(三年以下)、驅逐出境。 資料來源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F%9D%E5%AE%89%E8%99%95%E5%88%86
須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非行政機關或第三人所能代執行者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經過預為告戒之程序,科處一定金額之處罰,稱之為: (A)怠金 (B)行政刑罰 (C)懲戒罰 (D)罰金 答案:A
行政罰又稱為: (A)秩序罰 (B)懲戒罰 (C)執行罰 (D)行政刑罰 答案:A 行政罰的功能是為了維持行政上的秩序,為了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之人民科以. 制裁,因此行政罰又稱為「秩序罰」 為了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之目的,對違反行政上 義務者,所科之制裁,稱為行政罰,又稱為行政罰。
行政罰是針對一般人民 懲戒罰是針對公務員或專門職業人員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 號解釋意旨,下列對於行政罰之責任條件之敘述,何者有誤? (A)行政秩序罰與刑事罰性質不同,行政犯不問有無故意或過失,皆予處罰 (B)人民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C)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只要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不必有損害或危險,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D)行政刑罰應適用刑法總則之規定,故本號解釋之行政罰應被理解為行政秩序罰 答案:A 補充一下 行政罰早期是採「無過失主義」,蓋因認為行政罰本質不同於刑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大法官釋字第49號謂:「納稅義務人如有違法事實,即應依法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科處罰鍰。其違法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故意為要件。」 到了釋字275號謂:「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即改採「推定過失主義」,對於行為人違反行政罰上的行為,「推定」其具有過失,因為是「推定」,所以允許人民舉反證來證明自己無過失。 而行政罰法實施後,如樓上條文所述,係採「過失主義」,亦極為有行政機關能證明人民有過失方得依法予以處罰,舉證責任自人民轉移至擁有較多行政資源的行政機關,對人民更為有利。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 號解釋,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其責任條件為: 答案:D 大法官釋字275解釋文: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行政罰法中之處罰不包括下列何者? (A)罰鍰 (B)沒入 (C)具有裁罰性之停止營業處分 (D)行政刑罰 答案:D 行政罰法第1,第二條 第 1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2 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 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 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行政罰法種類包括: 一、罰鍰; 二、沒入; 三、其他種類行政罰。 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 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 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警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違規停車所開罰單,係屬下列何種處罰? (A) 刑事罰 (B) 行政罰 (C) 行政刑罰 (D) 懲戒罰 答案:B 行政罰的功能是為了維持行政上的秩序,為了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之人民科以. 制裁,因此行政罰又稱為「秩序罰」
市政府對違章建築之強制拆除,其性質為何? (A)行政命令 (B)行政保全 (C)行政執行 (D)行政刑罰 答案:C事實行為包含:通知、調查、指導、執行 行政罰的種類: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行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間接強制執行:代履行、怠金 直接強制執行: 1.扣留、收取交付、解除佔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2.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3.收繳、註銷證照。 4.斷絕營業所必需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5.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28條2項,直接強制執行種類-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故市政府對違章建築之強制拆除之性質,為行政執行!
行政執行法 第2條(種類)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下列各種國家制裁手段中,何者並非以相對人之過去違反義務之行為為依據? (A) 行政秩序罰 (B) 行政刑罰 (C) 怠金 (D) 懲戒罰 答案:C怠金的主要目的是促使行為人自動履行義務 故他的義務是尚未履行 而非違反 行政刑罰: 指在行政法規中,以刑事處罰手段作為管制手段的法規,屬特別刑法,例如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二條(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罪)、水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無排放許可證之違法排放廢水罪)、勞基法第七十五條(強迫勞動罪)、第七十六條(不法介入勞動契約罪)等。
違反義務=做不該做的事 怠金=該做的不做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其本質為: (A)行政執行罰 (B)行政秩序罰 (C)刑罰 (D)行政刑罰。 答案:B行政罰中為維護社會秩序的處罰
因違規穿越快車道,被處罰鍰六百元及三小時的講習,請問這種處罰屬於: (A)刑事罰 (B)行政刑罰 (C)行政上的秩序罰 (D)自由刑罰 答案:C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之處罰規定,散見於各行政法律及自治條例;且依處罰性質,可區分為行政刑罰與行政罰(又稱行政秩序罰),其中屬於行政刑罰者,因其為刑事特別刑法,適用刑法總則有關規定,由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程序追訴、審判及處罰,學術界及實務上並無疑義。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罰法上所稱之行政罰? (A)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道路安全講習 (B)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之決定 (C)處以怠金之決定 (D)否准建築執照之申請 答案:(A)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之處罰規定: 行政刑罰 行政罰(行政秩序罰)
人民因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受主管機關科處罰鍰。此罰鍰為: (A)行政秩序罰 (B)行政刑罰 (C)執行罰 (D)懲戒罰 答案:A 行政政序罰係指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之目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又稱為行政罰。 http://enews.nfa.gov.tw/V4one-news.asp?NewsNo=3976 行政罰 行政罰:為維持行政上的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又稱秩序罰
C不對,因為題目是"人民因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受主管機關科處罰鍰"。罰鍰是行政罰的處罰手段之一(參行政罰法第一條)。 而執行罰是針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行政執行的種類請參行執法28條。
行政罰有兩種: 行政秩序罰:比較不影響他人的違規,如停紅線.處罰鍰. 行政刑罰:散見於行政法規中的刑罰,如酒駕,非法入境,科刑或罰金.
酒駕不是行政刑罰,應該說酒駕有行政罰(道交條例)和刑罰(刑法§185-3)
何謂執行罰: 亦稱強制金,是間接強制的一種。指義務人逾期不屢行行政法的義務,由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繳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行政制度。執行罰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例如特定物的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執行罰不同於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雖然它們都是使當事人向行政機關交納金錢,但是兩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後果不同。行政罰款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製裁和懲罰,執行罰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應當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義務的手段。 執行罰的特點: 1、執行罰一般只應用於不作為義務和不可由他人代履行的作為義務。執行罰在我國稅務、海關、環保、審計等部門中被廣泛運用,最為典型的是滯納金。 2、執行罰的數額必須由法律、法規明文作出規定。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金額或者計算方式,也不預設上線,執行機關只能依法實施,無自由裁量餘地,其標準是能夠促使義務主體直到自動履行義務為限。如稅法等規定的滯納金。 3、執行罰的數額從義務主體應履行義務之日起,按天數計算,並可反覆適用。一旦義務主體履行了義務,執行罰則不應再實施。 三.行政罰與執行罰的差別之處: 行政罰為一行為一罰,需有法律規定才能連續裁罰;執行罰連續處罰,無待法律規定。 例如: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件遭裁處緩刑為「行政罰」 不遵守義務在期限內繳納再科予怠金為「執行罰」 二者都以行政違法為前提,都是處以相對人一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但是,執行罰與行政罰款在性質和功能上卻有原則的區別: 1、執行罰的目的不是對義務主體進行金錢處罰,而是通過罰繳一定數額的金錢,促使義務主體履行其應履行卻尚未履行的義務;而行政罰款則是對已經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給予金錢製裁。 2、執行罰可以針對同一事項反覆適用,但是一旦義務主體履行了義務,執行罰則不應再實施;而行政罰款則必須遵循“一事不再罰”原則,只要是發生行政違法行為就給予一次性罰款,不再進行重覆處罰。
行政罰,又稱秩序罰 E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遭裁處罰鍰,係屬「行政罰」; 行政罰鍰係對於過去已發生之行政違法行為之處罰,行政執行罰則係促使義務人履行未來應履行義務之手段。 行政罰鍰與行政執行罰二者皆以行政違法為前提,均係處以相對人一定之金錢給付義務,但行政罰鍰係一行為一罰,受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拘束;而行政執行罰則於義務人仍不履行其義務時,得依法連續處以怠金。 資料來源http://www.wnblf.com/%E8%A1%8C%E6%94%BF%E7%88%AD%E8%A8%9F/%E8%A1%8C%E6%94%BF%E7%BD%B0%E5%92%8C%E5%9F%B7%E8%A1%8C%E7%BD%B0%E6%9C%89%E5%92%8C%E4%B8%8D%E5%90%8C/
關鍵字為罰鍰=> 行政秩序罰,又稱行政罰。 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行政秩序罰及執行罰皆可行之。
行政罰法所謂之行政罰係指: (A)行政刑罰 (B)執行罰 (C)秩序罰 (D)公務員之懲戒罰 答案:C行政罰之定義:又稱秩序罰,為維持行政上秩序,達成國家行政目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甲公務員因有違法的行為而遭「撤職」,此「撤職」屬於下列何種處罰? (A)行政刑罰 (B)行政秩序罰 (C)行政懲戒罰 (D)以上皆非 答案:C
司法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行政懲戒-行政機關上級對下級
節錄自: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42106955
行政懲戒與司法懲戒有何不同?
我國對於公務員懲戒,是採取刑懲並行制,即使獲判無罪,不代表無行政責任。你說的是司法院公懲會的懲戒,是行政懲戒的一種,不是司法懲戒,司法懲戒指依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等判刑。
行政罰,如採狹義的行政罰定義,係行政機關為維持 行政秩序,達成特定行政目的,對過去違反行政上義務者(即人民),所科刑罰以外具制裁性質之處罰,亦稱「行政秩序罰」。常見的行政秩序罰指罰鍰、沒入、命令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登記、公布姓名或名稱等。而廣義的行政罰包含所有違反行政上義務之處罰類型,除行政秩序罰外,尚有科以刑罰制裁處罰之「行政刑罰」、對特殊身分者(如公務員)處罰之「懲戒罰」及促使履行未來義務之措施即「行政執行罰」。
摘錄自<從行政罰概念看技師懲戒之時效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行政罰-是對人民
1."以上皆非",從教育學的觀點而言這並不是好的出題方式. 2.坊間書籍認為是司法懲戒 3.嚴格來說應該區分"懲戒"與"懲處"二種而非"司法"與"行政" (一)懲戒:是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違法、失職或廢弛職務的公務員所為的司法處分,內容有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與申誡六種。
這撤職若是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所說的撤職,修法後最佳見解的說法就有問題,因為修法後,理由書有確定為司法懲戒。但若這撤職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應先予"撤職"那行政懲戒罰就有空間,因為先予撤職實質上為先行停職(司法院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文),其後仍須受公懲法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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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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