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兒童少年保護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高風險家庭服務係指經家防中心調查,兒少受虐情節輕微,但仍需引進福利資源,持續監督一段時間的服務
(B)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保護個案緊急安置 48 小時仍不足以保護兒少時,須向法院聲請繼續安置,以 3 個月為限
(C)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少年之人,經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文處罰,情節嚴重者,應接受 6 小時以上,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有應保護之兒童少年通報時,應視需要立即指派社政、衛政、教育或警政單位等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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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91), C(66), D(685), E(0) #627406

詳解 (共 10 筆)

#1419147

(C)第102條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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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764
(A) 是 兒少保護個案家庭處遇服務 ,不是高風險家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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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918
B-
第5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 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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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32243

B.72小時
C.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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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870
C)改為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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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639
(A)有受虐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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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557
第 102 條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 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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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03556
第 91 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除新聞紙依第四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規定 辦理外,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由主管 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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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3051
補充
兒少性剝削條例
第 2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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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442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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