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人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相關證件。其相關查證身分之要件 與程序,準用下列何法之規定?
(A)入出國及移民法
(B)刑事訴訟法
(C)行政程序法
(D)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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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5), C(18), D(1120), E(4) #219403

詳解 (共 2 筆)

#218552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第17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

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   (  警察職權行使法  )  第二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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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709

(113移民法)


§17(無戶籍國民)
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24(外國人)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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