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該會作成調解建
議函送雙方,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文
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機關為
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逾期仍未回復時,得以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處理。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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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49), C(0), D(0), E(0) #3087461
統計: A(71), B(49), C(0), D(0), E(0) #3087461
詳解 (共 1 筆)
#6210768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8條
1.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於審酌當事人提出之所有資料後,本於第十六條酌擬平允之解決辦法,以申訴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並酌定相當期間命當事人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
2.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於前項指定期間內以書面向申訴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廠商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時,亦同。
3.當事人未於第一項期限內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經申訴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其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逾期仍未回復者,得以該當事人不同意調解建議處理。
1.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於審酌當事人提出之所有資料後,本於第十六條酌擬平允之解決辦法,以申訴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並酌定相當期間命當事人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
2.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於前項指定期間內以書面向申訴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廠商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時,亦同。
3.當事人未於第一項期限內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經申訴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其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逾期仍未回復者,得以該當事人不同意調解建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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