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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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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最新版)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114/08/18)是非題#113671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4年 |
選擇題數:
83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83)
1 廠商提出採購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 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A)O(B)X
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書如指明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應一 併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A)O(B)X
3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書如指明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亦得 一併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A)O(B)X
4 廠商申請調解時,其請求事項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且未合意停止訴訟,為 利爭議加速解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應受理。(A)O(B)X
5 廠商申請調解時,其請求事項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且未合意停止訴訟,該 調解案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不予受理。(A)O(B)X
6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 經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先確定該廠商 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再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7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 經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 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尚不必先確定該廠商是否提起行政訴訟。(A)O(B)X
8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申訴。(A)O(B)X
9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申訴。(A)O(B)X
10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 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得 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接受。(A)O(B)X
11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 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A)O(B)X
12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 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 政府採購公報。(A)O(B)X
13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縱認為異議有理由時,仍不得自行撤 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14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為異議有理由 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15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民事訴訟。(A)O(B)X
16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A)O(B)X
17 機關辦理未經公開程序之採購,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本廠商就本 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者,機關不得決標予該廠商。(A)O(B)X
18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款及招標文件規定通知廠商追繳押標金之 請求權時效為3年。(A)O(B)X
19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款及招標文件規定通知廠商追繳押標金之 請求權時效為5年。(A)O(B)X
20 機關辦理未經公開程序之採購,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本廠商就本 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者,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A)O(B)X
21 某機關辦理採購,招標公告上已載有「財物變賣公告」等文字,嗣投標廠商 不服決標結果提出申訴,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應予受理。(A)O(B)X
22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該會作成調解建 議函送雙方,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文 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機關為 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逾期仍未回復時,得以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處理。(A)O(B)X
23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無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定。(A)O(B)X
24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 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A)O(B)X
25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該會作成調解建 議函送雙方,並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 文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機關 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逾期仍未回復時,得以機關同意調解建議處理。(A)O(B)X
26 政府採購所涉招標、審標、決標之申訴,廠商申訴縱有理由時,也不得向招 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A)O(B)X
27 政府採購所涉招標、審標、決標之申訴,廠商申訴有理由時,得向招標機關 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A)O(B)X
28 申訴逾越法定期間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得受理。(A)O(B)X
29 申訴逾越法定期間者,應提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決議。(A)O(B)X
30 廠商對採購之過程提出異議,其過程未經通知或公告者,須於知悉或可得而 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且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A)O(B)X
31 廠商對採購之過程提出異議,其過程未經通知或公告者,須於知悉或可得而 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且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A)O(B)X
32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縱認其異議或 申訴有理由者,仍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 行,應待申訴審議結果。(A)O(B)X
33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 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3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 議,因廠商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35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 議,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36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效力,除政府採購法有特別規定者 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A)O(B)X
37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實體審查;其無實體不合法之情 形者,再進行程序審查。(A)O(B)X
38 政府採購之調解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內進行調解程序,以公開為原則。(A)O(B)X
39 政府採購履約爭議案件於仲裁程序進行中,仍可申請調解。(A)O(B)X
40 採購異議或申訴以言詞或書面提出均可。(A)O(B)X
41 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 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及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以日期在前者起算。(A)O(B)X
42 廠商投標前得對機關招標文件之事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調解。(A)O(B)X
43 機關辦理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 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44 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廠商資格認有違反法令,因時間急迫,故可以電話方式向 機關提出異議,不用提出書面文件。(A)O(B)X
45 小額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A)O(B)X
46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政府採購法有特別規定者 外,準用仲裁法有關調解之規定。(A)O(B)X
47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命其 接受而成立。(A)O(B)X
48 機關通知廠商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廠商不服該通知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機關對此異議作成維持原決定之結 果,廠商不服該處理結果,復向機關以書面表示不服,機關於收到該書面後 應於5日內移文至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A)O(B)X
49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甲、乙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協議書上已載明:土建 部分由甲廠商施作,水電部分由乙廠商施作,嗣機關因甲廠商土建部分履約 進度落後,認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情事,應同時通知 甲、乙廠商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50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認其招標文件對於廠 商資格之規定有違反法令,乃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不服招標機關對於異 議所為之決定,可於收到機關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向該管採購申訴 審議委員會申訴。(A)O(B)X
51 廠商申請調解,嗣撤回調解之申請,後又就同一爭議案件申請調解,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應不予受理。(A)O(B)X
52 機關辦理新臺幣80萬元之工程採購,與廠商就驗收事宜發生爭議,不可向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A)O(B)X
53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政府採購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提出 異議及申訴。(A)O(B)X
54 採購申訴逾越法定期間,雖得不予受理,惟有正當理由時,應予受理。(A)O(B)X
55 採購履約爭議,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申請調解,另一方之當事人不得拒絕。(A)O(B)X
56 採購申訴應具申訴書,惟異議得以言詞向機關提出。(A)O(B)X
57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命調解當事人接受調解建議。(A)O(B)X
58 廠商於履約中因違反契約約定事項,遭機關計罰違約金,廠商就此得提出調 解。(A)O(B)X
59 廠商於履約中因違反契約約定事項,遭機關計罰違約金,廠商就此得提出申 訴。(A)O(B)X
60 機關辦理之設計監造採購案,與廠商就工期發生爭議,廠商申請調解,並經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作成調解建議,廠商同意建議,但機關不同意建議,故 廠商提付仲裁時,機關不可拒絕仲裁。(A)O(B)X
61 廠商對於招標機關追繳或不予發還押標金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因該採購案 未達公告金額,故不得再提出申訴。(A)O(B)X
62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 建議,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 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接受。(A)O(B)X
63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 解建議,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64 提起採購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後,即不得撤回。(A)O(B)X
65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 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7人至 35人。(A)O(B)X
66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而向招標機關提出不 服之事實及理由者,機關應將其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 訴廠商。(A)O(B)X
67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裁處權 時效為5年。(A)O(B)X
68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裁處權 時效為3年。(A)O(B)X
69 機關通知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經廠商書面異議後,機關逾2個月未為異議處理,廠商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提出申訴,此時機關應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70 機關通知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經廠商書面異議後,機關逾2個月未為異議處理,廠商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提出申訴,此時機關不得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71 申訴廠商於第1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採購申訴者,所繳審議費無息退還三 分之一。(A)O(B)X
72 申訴廠商於第1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採購申訴者,所繳審議費無息退還二 分之一。(A)O(B)X
73 政府採購調解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無需委任在我國有 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A)O(B)X
74 政府採購調解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A)O(B)X
75 廠商提出申訴時併請求暫停採購程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申訴審議 前,為確保廠商權益,應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A)O(B)X
76 廠商提出申訴時併請求暫停採購程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申訴審議 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A)O(B)X
77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可聘請社會公正人士但不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 知識之人擔任。(A)O(B)X
78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須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 任。(A)O(B)X
79 採購申訴不得僅就書面審議之,應以言詞為之。(A)O(B)X
80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A)O(B)X
81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得向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A)O(B)X
8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 為適法之處置。(A)O(B)X
83 廠商提出採購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 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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