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縱認為異議有理由時,仍不得自行撤 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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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87), C(0), D(0), E(0) #3087452

詳解 (共 1 筆)

#6210746
政府採購法第84條
1.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
2.依廠商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招標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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