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 議,因廠商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A)O
(B)X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 B(71), C(0), D(0), E(0) #3087473

詳解 (共 2 筆)

#5929531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
(共 8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6377512
第 85-1 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