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機關辦理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
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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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48), C(0), D(0), E(0) #3087482
統計: A(78), B(48), C(0), D(0), E(0) #3087482
詳解 (共 2 筆)
#6634778
少了法條明確限定的適用範圍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
也就是說,法條中這個「調解建議/方案 → 仲裁不得拒絕」的機制,並不是所有採購案都有,而是針對「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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