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關於行政處分得廢止之理由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規准許廢止者
(B)原處分機關附行政處分之條件,相對人未履行者
(C)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D)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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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69), C(15), D(12), E(0) #3163913
統計: A(7), B(69), C(15), D(12), E(0) #3163913
詳解 (共 2 筆)
#5975112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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