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以命令或禁止而使相對人產生作為、不作為及容忍義務乃屬形成處分
(B)行政機關以設定、變更或廢棄相對人之法律關係乃屬確認處分
(C)行政機關給予相對人法律上不利益乃屬負擔處分
(D)得為附款之行政處分原則上為羈束處分
統計: A(15), B(11), C(67), D(7), E(0) #3163920
詳解 (共 4 筆)
授益處分與負擔處分
行政處分依對關係人之效果分,可分為下列四種:
(一)授益處分
指對相對人授與利益或確認權利的行政處分。例如:補助金之發放,公司登記、任命為公務員、核定減稅。
(二)負擔處分
指對相對人產生不利益或義務之行政處分。例如:課稅及徵兵。
(三)混合處分
指對相對人同時產生「授益」及「負擔」效果之行政處分。例如:強制人民施打疫苗;強迫六歲小孩受國民教育。
(四)第三人效力處分
指行政處分效果,不僅及於相對人,也影響他人之謂。例如:建照發放(影響鄰人)、企業補助及營業許可(使他人競爭力受影響)
命令處分、形成處分與確認處分
行政處分依處分內容分,可分為下列三種:
(一)命令處分
亦稱下命處分,指課以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義務的行政處分。例如:徵兵、課稅、解散之處分。
(二)形成處分
指對相對人設定、變更或消滅具體法律關係、權利、資格之行政處分。例如:核准專利權、商標權。
(三)確認處分
指對法律關係或事實狀態是否存在,所為確定或宣示之行政處分。例如:服務年資之確認、自耕能力之證明。
羈束處分與裁量處分
行政處分以有無自由裁量權分,可分下列二種:
(一)羈束處分
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須受法律嚴格限制,無任何自由裁量餘地之謂。
(二)自由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得在一定範圍內,依其自由自主意思來裁量之謂。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者,得為附款;無裁量權之行政處分,應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為附款內容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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