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行政處分之分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形成處分係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具體法律關係,僅能形成公法上法律關係
(B)確認處分係確定特定法律關係,但確認後,仍須處分相對人履行公法上行為義務,始生確認效力
(C)下命處分係課以相對人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處分相對人未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得以該 處分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
(D)許可處分係形成處分之子類型,因須事前審查人民擬從事行為之合法性,常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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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48), C(1098), D(68), E(0) #3563518
統計: A(76), B(148), C(1098), D(68), E(0) #3563518
詳解 (共 9 筆)
#6967778
(A) 形成處分不僅能形成公法上法律關係,也能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具體法律關係。例如核准專利權便屬於形成處分。
(B)確認處分旨在確定特定法律關係,一旦處分生效,該法律關係即被確定,不需相對人再履行公法上行為義務才生確認效力。
(C) 下命處分是課予相對人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若相對人未履行義務,行政機關可依法以該處分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
(D) 許可處分雖是形成處分的一種,但其目的在於允許人民從事合法行為,並非常有違憲之虞;與其相對的是「拒絕許可」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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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5516
(C) 下命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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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命處分」(又稱命令處分)的定義及後續強制執行的方式。 此類行政處分要求相對人從事、禁止從事或容忍特定行為,若相對人不履行義務,行政機關可將該處分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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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命處分的定義與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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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下命處分(或稱命令處分)是一種行政處分,它要求相對人負擔特定的作為義務、不作為義務或忍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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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類型:
- 作為義務:: 要求相對人積極為某種行為,例如徵兵或繳納稅金。
- 不作為義務:: 禁止相對人為某種行為,例如要求某工廠停止排放廢水。
- 忍受義務:: 要求相對人容忍行政機關的某項行政措施,例如要求相對人忍受公務人員進入其土地執行公務。
未履行義務時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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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當相對人未依下命處分履行其義務時,該行政處分本身就可作為「執行名義」。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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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方式:行政機關可依據此執行名義,依循行政執行法等相關法規,採取強制執行手段來達成處分的目的。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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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強制執行行為,特別是針對作為或不作為義務,通常需要履行告戒程序,並在告戒期滿後方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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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5377
(A) 形成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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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處分、形成處分與確認處分
行政處分依處分內容分,可分為下列三種:
(一)命令處分
亦稱下命處分,指課以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義務的行政處分。例如:徵兵、課稅、解散之處分。
(二)形成處分
指對相對人設定、變更或消滅具體法律關係、權利、資格之行政處分。例如:核准專利權、商標權。
(三)確認處分
指對法律關係或事實狀態是否存在,所為確定或宣示之行政處分。例如:服務年資之確認、自耕能力之證明。
(B) 確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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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3549
形成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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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處分的特性
- 直接影響法律關係:形成處分不像「下命處分」那樣只是要求或禁止人民的行為,而是直接從法律上改變權利義務的狀態。
- 設定、變更或消滅:其效力涵蓋創設新的法律關係(如核准執照)、改變現有關係(如撤銷許可),或是終止關係(如廢止某項資格)。
- 與下命處分和確認處分區分:
- 下命處分:課予相對人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的義務(如徵兵、罰鍰)。
- 確認處分:針對法律關係或事實狀態的存否進行確認(如役男體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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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處分的例子
- 核准專利權或商標權:設定了相對人擁有專利或商標的法律權利。
撤銷或廢止執照:消滅了原有的執照許可所帶來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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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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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處分的意義與作用
- 釐清法律關係: 針對某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是否存在,作出確定性的判斷。
- 具體化與規範化: 將抽象的法規範套用到個案事實上,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 案例: 國籍的認定、公務員服務年資的認定、自耕能力的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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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處分與行政訴訟
- 確認訴訟: 若對確認處分不服,可提起確認訴訟。然而,確認訴訟具有補充性,原則上需在無法透過其他訴訟(如撤銷訴訟)救濟時才能提起。
- 例外情況: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不適用確認訴訟的補充性原則,因為無效的處分無法透過撤銷訴訟來處理。
- 確認違法之訴: 若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可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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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5365
行政處分的分類依據規制效果,下命處分課予相對人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若相對人未履行,行政機關得以此處分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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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形成處分雖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但除了公法上法律關係外,也可能創設私法上權利(例如核准專利而創設智慧財產權),因此並非僅能形成公法上法律關係。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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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確認處分僅為確定法律關係,不涉及公法上行為義務的產生。 確認效力一經確定即成立,與相對人是否履行公法上義務無關。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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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下命處分以課予義務為其功能,若相對人違反義務,行政機關得依法以該處分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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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許可處分確實是形成處分的一種,但其並非必然有違憲之虞。 許可處分僅為確保人民擬從事的行為合法,是一種行政管制手段,並非行政機關進行違憲審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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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5561
(D) 許可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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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處分是一種「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針對具體事件發出的單方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意指解除對一般人所施加的不作為義務,使特定人得以進行原本被禁止的行為。 例如,政府核發建築執照就是一種許可處分,讓特定人可以合法地進行建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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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處分的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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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許可處分是行政機關的一種行政行為,而非私人間的行為。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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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義務:它針對的是一般人所負的不作為義務,例如禁止進行某項活動的義務,並透過解除此義務,讓特定人恢復原有的權利或自由。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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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定人:許可處分是針對符合法律要件的特定人發出。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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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未經許可的行為可能面臨法律制裁,但經許可後的行為則在法律上變得合法。ㅤㅤ
許可處分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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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執照的發給:政府核發建築執照,是為了解除人民不得隨意蓋房子的義務,允許其合法地進行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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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政府准許特定企業經營特許行業,是解除該企業不能從事該行業的義務。
與其他處分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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