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有關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
(B)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C) 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D) 由監察院監察委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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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224), C(279), D(3864), E(0) #174254
統計: A(278), B(224), C(279), D(3864), E(0) #174254
詳解 (共 5 筆)
#657516
憲條2 (9,10項)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修3 (7項)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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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402
彈劾正副總統:1/2 > 2/3
閣揆不信任案:1/3 > 1/2
罷免正副總統:"全體"(非"出席")1/4 ) > "全體"2/3 > 1/2 > 1/2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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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089
憲法增修第4條第7項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
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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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18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 ~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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