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2.下列何者不屬於加重強盜罪之加重事由?
(A)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B)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C)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D)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犯之
(E)攜帶凶器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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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8), B(161), C(565), D(188), E(133) #3440221
統計: A(658), B(161), C(565), D(188), E(133) #3440221
詳解 (共 2 筆)
#7051000
加重強制性交罪規定於刑法第222條,其與強制性交罪的成立要件雖同為行為人以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式)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但立法者考量某些情節較惡劣,應加重非難,所以特設加重強制性交罪,規定下列情形須加重處罰: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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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1 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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