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之公共設施?
(A)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維護管理之登山步道
(B)台灣電力公司設置營運之風力發電機
(C)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管理之自來水博物館
(D)國立臺灣大學管理並開放公用之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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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720), C(143), D(123), E(0) #2500717

詳解 (共 6 筆)

#4388479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簡稱北水處,1977年成立,是臺北市政府的直屬機關。其成立之目的在於提供台北自來水並供應充足水量,成立至今有30餘年。除了供應自來水,管理和調配水資源也是其工作之一。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水台水公司,是臺灣最大的自來水供應機構,為中華民國經濟部管理的國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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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781

D 台灣電力公司的電線桿倒塌壓毀停放於路邊的汽車,關於汽車所有權人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因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向台灣電力公司請求國家賠償
(B)得向台灣電力公司請求因此所生之財產及非財產上之國家賠償
(C)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台灣電力公司確認賠償之意願
(D)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台灣電力公司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參照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之規定,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至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例如,台灣電力公司的電線桿,則屬於該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國(公)有之公用財產,故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惟因非屬公有,仍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D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 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致其財產受損害時,有關國家之損害賠償 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家應承擔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

(B)國家與人民平均分擔損害賠償之責任

(C)無國家賠償責任

(D)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責任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應負損害賠償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免負損害賠償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得減輕或免除負損害賠償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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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3517
國營事業有無國賠之適用? 公法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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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2423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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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7330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參照國有財產法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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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4454

108/12/03法務部新聞稿

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之保護客體

配合實務見解,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人民權利侵害之國家賠償事件,不以公共設施之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為必要,均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又考量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亦可能造成人身自由之侵害,本次修法爰將「人身自由」增列為本條之保護客體。(修正條文第 3 條第 1 項) 


現行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已經沒限定公共設施須公有的,這題的答案可能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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