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得向行政機關申請 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下列何種情形,機關得予以拒絕?
(A)法令、規章及解釋函令
(B)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C)行政相對人依其情形可得知悉之文件
(D)已經逾越公務檔案保存期限之文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799), C(18), D(92), E(0) #2500726

詳解 (共 4 筆)

#4409250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10
0
#4462437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共 29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4369858
行程法§46第二項
(共 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4416454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
(共 30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