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台北市民張三夜晚與朋友飲宴,因不勝酒力,返家時倒臥在人行道上不省人事。巡邏警員發現後,因 其未攜帶證件無法辨識身份,以致無法聯絡其家人親屬。警員於是決定將其帶回派出所實施行政執行法所 規定之管束,以免發生危險。本案中,警察機關管束時間最長為多久?
(A) 12 小時
(B) 24 小時
(C) 48 小時
(D) 7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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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088), C(37), D(13), E(0) #2500731

詳解 (共 4 筆)

#4380242


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

    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

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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