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 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禁止命令。下列何種行 為不在法律明文規定之禁止命令範圍內?
(A)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B)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C)禁止其對宗教團體為金錢捐贈
(D)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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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56), C(819), D(29), E(0) #2500730

詳解 (共 5 筆)

#4388478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
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
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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