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避免電子支付機構未依法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而損及消費者權益,電子支付機構應提
撥資金,設置清償基金
(B)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
(C)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四個月內,編製業務之營業報告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或製作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文件,於董事會通過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D)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留存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金額及幣別等必要交易紀錄;
該必要交易紀錄,於停止或完成交易後,至少應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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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242), C(774), D(2803), E(0) #2817986
統計: A(205), B(242), C(774), D(2803), E(0) #2817986
詳解 (共 6 筆)
#5390744
(D)至少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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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4553
(A) 第41條第1項:為避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未依第二十一條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而損及消費者權益,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提撥資金,設置清償基金。
(B) 第39條第1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
(C) 第35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四個月內,編製業務之營業報告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或製作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文件,於董事會通過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D) 第26條
第1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留存使用者儲值卡之卡號、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金額及幣別等必要交易紀錄;未完成之交易,亦同。
第2項:前項必要交易紀錄,於停止或完成交易後,至少應保存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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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051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6條
2.前項必要交易紀錄,於停止或完成交易後,至少應保存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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