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使用
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
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B)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專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
用部分之使用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C)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
之
(D)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但所約定
事項,不得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規定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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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1), B(2926), C(474), D(486), E(0) #1776378
統計: A(1431), B(2926), C(474), D(486), E(0) #1776378
詳解 (共 4 筆)
#4229436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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