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公寓大廈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下列相關之敘
述,何者錯誤?
(A)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修繕、管理、維護
(B)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修繕、管理、維護
(C)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
(D)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
部分比例分擔之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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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2), B(3317), C(813), D(742), E(0) #1776381
統計: A(472), B(3317), C(813), D(742), E(0) #1776381
詳解 (共 2 筆)
#3550797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
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
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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