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B)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專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 用部分之使用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共有
2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使用 之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