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憲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A)立法委員
(B)考試委員
(C)監察委員
(D)保訓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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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6), B(89), C(1350), D(61), E(0) #401554

詳解 (共 6 筆)

#578666

憲法第75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憲法第103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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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545
看到沒有,又是一台機車出現了!不,這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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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022
(D)保訓會委員
本會置委員十人至十四人,其中五人至七人專任,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 等,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餘五人至七人兼任,由考試院院長聘 兼之;任期均為三年,任滿得連任。但兼任委員為有關機關副首長者,其 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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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412

(B)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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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6544
立法委員不可兼任 公營事業機構的職務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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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954
監察委員是事務官~不得兼 立法委員(民選) .考試委員(特任).保訓會委員(??) ~可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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