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有關「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資格、給付金額及次數,下
列何者不正確?
(A)需先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B)需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
(C)其
再就業時需再次參加就業保險三個月以上
(D)給付金額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
十,按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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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 C(24), D(94), E(0) #569251
統計: A(3), B(6), C(24), D(94), E(0) #569251
詳解 (共 2 筆)
#1115113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
- 101年7月11日修正施行之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符合非自願離職規定並請領失業給付者,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本局收到申請書件後,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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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726
一次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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