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將受處刑罰?
(A)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
(B)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
(C)未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而以遞送明信片為營業者
(D)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人,未經該公司同意,使用與郵政、郵局相同之圖形、記號,表彰其營業名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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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747), C(19), D(57), E(0) #1971799

詳解 (共 3 筆)

#4755541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
九萬元以下罰金。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
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
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
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
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
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
產品。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
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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