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得請求補償?
(A)收件人聲稱已獲授與求償權,但無法提出證據證明
(B)包裹遞交收件人時封面完好,但因內件性質減少重量
(C)保價郵件因地震毀損
(D)快捷郵件因颱風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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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4), C(786), D(45), E(0) #1971801
統計: A(18), B(24), C(786), D(45), E(0) #1971801
詳解 (共 4 筆)
#4755546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
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
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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