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有關拘提逮捕,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警察得不申請簽發拘票,逕行拘提之
(B)因持有凶器,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任何人皆得逕行逮 捕之
(C)有事實足認為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情況急迫者,警察得逕行拘提之
(D)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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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 C(3), D(4), E(0) #317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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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307509
(A)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警察得不申請簽發拘票,逕行拘提之: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但仍需拘票!!
刑事訴訟法第76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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