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營業人總公司在臺北市,另分別於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設立分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下列何者錯誤?
(A)由總公司、分公司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B)由總公司合併分公司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C)由總公司合併申報時,各分公司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D)由總公司合併申報時,各分公司不須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應分別向各地區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但一...
未解鎖
1、依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原則營業人之...